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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

Department introduction

就业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01 00:00:00    浏览次数:     

熟悉国家的就业政策,是你求职、择业的前提。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育部1997年3月 摘录)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 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同意报国家教委审批并 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毕业生就业后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标准。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 摘录)

加大支持力度,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政府支持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等重大项目,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力度,扩大由中央财政支持的西部志愿者规模;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引导大学生到当地贫困地区服务,地方财政要给予支持。高等学校要努力与本校志愿者服务地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开展教学、实践、扶贫等全方位的合作和援助。提倡高校奖学金适当用于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贫困地区就业。

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在所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对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和乡镇机构改革,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5]18号 摘录)

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逐步实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将进―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将选拔―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将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将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有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农村服务。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将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7厅局教学[2003]4号  摘录)

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就业准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证书、执业资格后方可上岗;教育、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与高等院校建立密切联系,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便利、优质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服务。

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允许我省高校毕业生跨省、跨行业就业。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各商业银行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额度为2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为两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50号  摘录)

  省政府已经成立由分管省长为常任主任,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为成员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各高校要落实领导责任,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在实施“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同时,启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安徽基层计划”。

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市、县、乡镇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积极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技术和其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对取得博士、硕士学生的毕业生,可按有关程序考核后免试录用。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服务范围统筹管理,享受当地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安徽省教育厅、人事厅教学[2004]7号  摘录)

普通高等学校每年在应届毕业生中评选品学兼优毕业生(简称“双优生”)。评选比例:研究生4%,本科生3%,专科生2%。“双优生”名单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审定。“双优生”的就业由学校优先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安排。政府主管部门必要时可采取行政手段将“双优生”安排到最能发挥他们作用的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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